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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持有股权,婚后增值收益,离婚时如何分割?

问:
史先生和蒿女士结婚前,史先生持有某A司股权,婚后,史先生与B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取得B司150万股股票,后B司宣布每一股股票新增一股,即股份一拆为二,则史先生在B司持有普通股300万股。离婚时,对于该股权如何分割?
答:
史先生婚前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系婚前财产,但婚后置换股权,并进行资本运作,故股票的增值收益包含了认为因素,即人的主观能动性导致的增值,不属于自然增值,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胜粟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