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和新合伙人的入伙;
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事务;
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字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