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拒绝,已过保证期,还能否要求保证人担责?
问:
2012年10月,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20万,借期一年,马先生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4年2月,王先生要求马先生还款,马先生拒绝其还款要求,请问,到现在,王先生还能要求马先生还款吗?
答:
可以。因为:
本案中,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王先生在这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马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从当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时效两年,因此,自2014年2月到2016年2月都可以要求马先生承担保证责任。(胜粟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
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4条第2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