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几年后公司才注册,工龄怎么算?
问:
陈某于1996年入职,后陈某因工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于2013年4月30日离职。2013年9月25日,陈芳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仲裁中,双方对于入职时间产生分歧,陈某主张其于1996年入职,而该单位认为其公司注册于2001年,坚决否认2001年之前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陈某提供了入职时,以该单位名义申办的暂住证和就业证作为证据。经查,该单位2001年前一直以“**组织造厂”的名义生产经营,2001年,工商注册为“&&公司”之后,投资人、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均不变。这种情况下,陈某在该单位注册前的工龄应计算吗?
答:
陈某在该单位注册前的工龄应计算。本案中,该单位2001年前一直以“**组织造厂”的名义生产经营,2001年,工商注册为“&&公司”之后,投资人、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均不变,故可认定,&&公司是**制造厂权利与义务的承继者,**制造厂的劳动合同应由&&公司继续履行,故陈某在**制造厂的工作时间应计入&&公司的工作时间内。(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