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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恶意磋商造成损失,能否要求赔偿?

问:
我公司想委托加工厂加工一批食品,由于食品的保质期有限,需尽快处理加工,在与A加工厂磋商并准备签约的时候,另一家知情的B加工厂说他愿意以更优惠的价格签订合同,权衡之下,我方拒绝了A工厂,决定和B工厂签订合同。可之后,B工厂就再未与我方协商。这么一下来,耽误了最佳的加工时机,请问,可以要求B工厂赔偿我方损失吗?
答:
可以。根据案例情形看,B方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从而达到与同行竞争的目的,如果有明确的证据,一方面证明对方恶意磋商,另一方面证明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胜粟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42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