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问:
王女士到北京某知名商场购物,看见一款名牌包包正在特价销售,王女士觉得价钱还可以就买了。王女士到家时才发现包包有问题,于是找到售货员要求退货。但售货员告诉王女士,此款包包是特价销售“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并让王女士看货架旁边的告示栏,果然写着“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字样。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答:
无效。该商场的这种格式条款明显是在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属于无效条款。(胜粟编辑:张姣娇)
【相关法律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6条第2、3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