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问:
李某于2013年3月5日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10万元,各种票据等计款8万余元。发现后,立即在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声称对捡到并归还者给付1.5万元报酬。10天后,陈某在回家的路上拾到该提包,当即前往李某指定的地点交于李某,李某并进行核对。李某可否拒绝支付陈某报酬?
答:
不可以。李某已经发出寻物启事,明示了对捡到者的酬金数额,属于内容合法的悬赏广告,李某应当履行;陈某捡到包后立即与李某联系并核对实物,是该广告的相对人,有权利享受酬金。(胜粟编辑:张姣娇)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解释二》
第3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合同法》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