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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经多次转让,转让前的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问:
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XX银行贷款 500万元。借款到期前,XX银行将此笔债权转让给了B资产公司,并通知了A公司。B资产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并约定了诉讼解决债权债务争议的管辖法院为B资产公司所在地。后来,B资产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邻市的C 资产公司,并通知了A公司。由于A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C资产公司按照此前A公司与B资产公司的管辖约定,向B资产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但是该法院是否会受理C资产公司的起诉?也就是说,债权转让后,在转让前的管辖约定还有没有效?
答:
无效,B资产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对于C公司的起诉会裁定不予受理。A公司与B资产公司的管辖约定不是合同的从权利,不会跟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其效力也就只及于A公司与B资产公司。B资产公司将债权转让给C资产公司后,该管辖约定失效。因此,C资产公司如果要起诉A公司,应选择A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81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