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贷款转借给第三人,能否向第三人主张贷款利息?
问:
2011年4月,徐某向某银行贷款5万元,年利率为10.98%,贷款期限为2年。随后,徐某将该贷款转借给阮某使用,阮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徐某在某银行贷款5万元整”的借条给徐某。贷款到期后,某银行起诉徐某要求徐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徐某清偿该款项后,向法院起诉阮某,要求阮某归还本金,并按10.98%的贷款年利率支付利息。阮某表示只愿意归还本金,不愿意支付利息。请问,徐某要求阮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支持?
答:
不会。阮某出具的借条仅说明了借款来源与某银行的贷款,但双方未对借款利息、还款日期进行约定,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徐某不能向阮某主张贷款利息。但自催告之日起,徐某可要求阮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23条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要人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124条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