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热门问答  >  债权债务  >  民间借贷
婚姻家庭
财产争议
子女抚养
重婚同居
离婚争议
亲属扶养
继承纠纷
劳动人事
劳动争议
工伤争议
加班假期
社会保险
案件执行
案件执行
先予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保全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
服务合同
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
房屋土地
房屋买卖
土地纠纷
房屋租赁
地产开发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债权纠纷
法定之债
公司事务
设立变更
重组清算
股权纠纷
合并分立
公司管理
合伙纠纷
侵权纠纷
产品质量
交通事故
人格侵权
劳务侵权
人身伤害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定金保证
金融证券
证券纠纷
银行保险
理财信托
信用证

将银行贷款转借给第三人,能否向第三人主张贷款利息?

问:
2011年4月,徐某向某银行贷款5万元,年利率为10.98%,贷款期限为2年。随后,徐某将该贷款转借给阮某使用,阮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徐某在某银行贷款5万元整”的借条给徐某。贷款到期后,某银行起诉徐某要求徐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徐某清偿该款项后,向法院起诉阮某,要求阮某归还本金,并按10.98%的贷款年利率支付利息。阮某表示只愿意归还本金,不愿意支付利息。请问,徐某要求阮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支持?
答:
不会。阮某出具的借条仅说明了借款来源与某银行的贷款,但双方未对借款利息、还款日期进行约定,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徐某不能向阮某主张贷款利息。但自催告之日起,徐某可要求阮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23条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要人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124条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