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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一
地产商景胜在一个偶然的场合结识了一位行业大佬梅梁兴,这位行业大佬一顿胡吹,很快说服该地产商加入梅梁兴组织的华山会。这个华山会,说是可以帮助整合各种资源,只要入会,就意味着财源滚滚。虽然一年的会费要二百万,而且要一次性交十年以上的会费,景胜还是一咬牙一跺脚,签下了十五年的入会合同,先交了七八百万的会费。但景胜参加了华山会的两次活动以后,就发现华山会这个平台,根本不像梅梁兴当初吹嘘的那样,什么政商资源,什么包装宣传,什么高端峰会,统统都是扯淡,梅梁兴以这些为幌子,收会费才是真的!
景胜无奈之下,跟华山会提出退会的要求,华山会自然不同意。来来回回弄了几年,这事也解决不了。
官司打到当地法院,法官刚正不阿,一眼就看出了梅梁兴搞的华山会有问题,法院最终判令解除了合同,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华山会收到的会费可以留下一半,剩下的一半退给景胜。三四百万就这样打了水漂,景胜虽然痛心疾首,但也没有办法,谁让自己当初不谨慎呢!自认倒霉吧!吃一堑长一智,就当交学费了。
谁知梅梁兴对这个判决很不满意:凭什么要退钱?剩下的一千多万我还没收呢,合同坚决不能解除!案子就这样上诉到了当地中院。
在景胜起诉华山会之前,已经有多人因为误入华山会而要求退会、退费,当地基层法院都支持退会(解除合同),会费视情况全退或退一部分,梅梁兴上诉后,当地中院都是维持基层法院的判决。很显然,当地法院处理这一类案子是有成熟的模式和裁判规则的,也是有先例可循的。
但蹊跷的是,梅梁兴上诉后,当地中院一反常态,撤销了基层法院的一审判决,改为支持梅梁兴的诉求,也就是说,合同不能解除!当地中院王顾左右而言他,没有说明合同为什么不能解除,更没有说明为什么别的合同可以解除,景胜的合同不能解除。
一个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十几年,实际履行只有一二个月时,签约方景胜就发现有严重的欺诈、虚假宣传,起诉前长达四五年都没有履行过合同,这种合同还不能解除,合同解除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么?别的案子,合同都能解除,上诉后都是维持,到了景胜这个案子,基层院也是一以贯之的判令可以解除,但二审就改判不能解除!
拿到这样的判决,让当事人景胜怎么想?二审法官一反常态的背后,有没有权钱交易?如果没有,二审法官为什么要在事实如此清楚、先例如此明确的情况下,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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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二
商人郝弃奋名下有一家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有几百亩国有土地,交了3500万土地出让金之后,郝弃奋打算把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劳不失,股权转让作价1亿元,剩余的土地出让金3500万由劳不失交。按照约定,劳不失先付5000万,郝弃奋过户股权给劳不失,劳不失在过户完成后60日内再付5000万。
劳不失付了2000万以后,就不再付款,要求郝弃奋过户后再付款,郝弃奋不同意。劳不失就将郝弃奋起诉到法院,要求郝弃奋过户股权。事实很清楚,法院审理后认为过户条件不具备,得付到5000万才能过户,所以驳回了劳不失的诉讼请求。谁知劳不失还是不死心,再次起诉,要求郝弃奋过户股权,而且要赔偿不过户给其造成的损失2000余万。按理说,劳不失二次起诉,显然属于重复起诉,构成一事不再理,法院不应当受理,受理后也应当驳回起诉。第一次起诉,法院已经明确不应当过户,那么,所谓没有过户给劳不失造成损失的逻辑也是不能成立的。劳不失第二次起诉全部应当予以驳回。
但蹊跷的是,法院不仅受理了第二次起诉,而且支持了劳不失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判令郝弃奋不过户构成违约,赔偿劳不失违约金2000余万。
很显然,在后的判决不把在前的判决放在眼里,视同空气。但司法有司法的逻辑,针对一个案子,只能有一个结论,不能有自相矛盾的相反的结论。否则,就会形成了本案这样的怪相:针对同样的案子、诉求,法院审了两次,判了两次,形成了两个结论,一次支持原告,一次支持被告,可以说既支持原告,也支持被告。
拿到这样的判决,让当事人郝弃奋怎么想?是对法官的裁判智慧佩服的五体投地,还是大骂司法腐败?合同已经约定了股权过户的条件,在先判决也明确说明了股权过户的条件,但都没有用!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你能奈他何?现在民事一审到高院需要50亿标的,案子出省的可能性已经不大,民营企业尤其是外来的民营资本要想在本地打赢和本土势力的官司,会有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等着你。
如何制止法官的恣意妄为?
以上两个故事都不是凭空编造,而是真实发生的司法案例,而且都是本所律师亲自承办的(其中一个已经通过再审程序使案件裁判结果得以纠正,但这不能作为二审法官脱罪的理由)。之所以选取这样两个案件,是因为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法官有明显的枉法裁判的嫌疑,也就是法官明知道不应该这么判,明知道这么判是错的,还要坚持这么判,而且丝毫没有畏惧感,丝毫不需要进行掩饰。
尽管刑法中有针对性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但这个罪几乎是一个长期休眠的罪,很少有法官单纯因为枉法裁判本身被追究刑事责任,多数是因为受贿而牵出枉法裁判的问题。然而,当事人要掌握法官受贿的证据,显然是极为困难的。受贿往往是隐藏在水面下的冰,枉法裁判才是漂在水面上的冰山。通过枉法裁判的线索,追查枉法裁判背后的动因,这个问题才能顺理成章地解决。
现实情况是,当事人明明能感知到案件不正常,因为审判的程序、裁判的结果已经大大超出了正常人的公平正义观,但办案机关就是拒绝查办、拒绝立案,理由往往是当事人仅仅是怀疑,没有受贿的确凿证据,不能干扰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可能没有学过具体的法律条文,但不能认为他们连最基本的感知公平正义的直觉和能力都没有。在对公平与否的判断上,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当事人,大家作为人,感知能力的差异并不大。尤其是案件出现颠覆一般人认知的时候,必须有合理的解释,否则,事出反常必有妖。侦查机关查办案件,靠的不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且怀疑一切,不放过任何一个值得怀疑的人。当事人提出了枉法裁判的案件线索,侦查机关就有理由进行筛查,有一定依据的就要考虑进行立案,而不是替法官甩锅,动辄认为这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赋予的自由裁判权,是在规则约束之下的自由,而不是没有约束的放飞自我。
尽管一审的错判可以通过二审得以纠正,二审的错判可以通过再审得以纠正,但是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判决的事实是不可更改的,裁判一经作出,犯罪就属既遂,生效与否、执行与否,只能作为评判犯罪严重程度的因素,而不能作为评判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二审、再审都不能成为阻却枉法裁判罪构成的理由。
对司法的怀疑,是司法最大的悲哀!对司法的信任,是司法最高的荣耀!权力只能让人屈服!道理才能让人信服!中央政法委启动“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式的整顿,显然不是空穴来风,而且要猛药去疴,清除政法队伍中的滥用权力、渎职枉法者,希望这能成为当事人的福音,成为治理司法乱象的一剂良药。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