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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评

大S离世后,汪先生是否当然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看到大S不幸离世的消息,震惊、感慨之余,与家人谈及大S与汪先生两个孩子监护人的变更问题。

笔者并非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有专门的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于是稍微做了一点法律检索。根据检索到的台湾地区民法有关规定,我的结论是:

汪先生要成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并不容易,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变更为其外婆黄女士的可能性更大。

下面分几点来说明:

第一,监护人变更要经过司法程序。

孩子的原监护人、其母大S去世,孩子的父亲汪先生并不当然成为孩子的监护人。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才能完成监护人的变更。因此,汪先生要想成为监护人,需要经过相应的司法程序(要么与黄女士等协商一致之后办理相关手续,要么需要通过诉讼程序)。

第二,台湾地区法院享有决定权。

如果各方未能协商一致,汪先生需要向台湾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孩子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可不可以向大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人?理论上可以,但就算胜诉,执行起来也太难,咱就不深入讨论了。

第三,汪先生并非唯一可能的监护人。

依据台湾地区民法典,父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为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除非被法院认定为不适合(最常见的原因是虐待、经济困难、重大过失)。这可能是一些律师同行认为汪先生将成为孩子监护人的依据,因为汪先生并不存在这些常见的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适合的情形。但是,还必须考虑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93条关于指定监护人的规定。

第四,大S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最后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父或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我们当然不知道不幸去世的大S是否留有遗嘱,但从其与汪先生过往种种公开争执看,她未必愿意在其去世后让其前夫来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如果病情允许且她又懂一点法律,她留下遗嘱、指定其母亲黄女士作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是完全可能的。

第五,孩子的外婆成为新的监护人是完全可能的。

如果大S指定其母为孩子的监护人,又留有足够的财产作为抚养之需,或者孩子的外婆黄女士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本人又有这样的意愿(毕竟孩子之前是跟外婆一起生活的),那考虑到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及孩子的心智健康,法院会不会更倾向于由孩子的外婆担任监护人呢?我认为有很大的可能——不管是依据大陆民法典还是台湾地区民法典,最大限度考虑孩子的利益(台湾地区称为“子女之最佳利益”),是法院确定监护人的最重要原则。

第六,“手足不离”原则。

也许还有人想知道:可不可以综合平衡,将其中一个子女的监护人变更为另一方?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有“手足不离”原则,法院通常不会将兄弟姐妹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