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农民工对城市建设的贡献巨大。但由于建设工程中农民工用工混乱,导致在农民工施工受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上发生的纠纷甚至是悲剧有不少。对于建筑企业来讲,当农民工施工受伤时,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厘清农民工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关系,再予以确定。
一、农民工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对此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1、如果建筑企业作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出去,实行劳务分包的方式来完成具体的施工劳务,此时,农民工与劳务承包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务承包人在法律上属于用人单位,而劳务分包人仅仅是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不建立劳动关系。不过,如果劳务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又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以完成劳务施工,那么农民工即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2、如果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或分包人,既负责具体的工程项目,又负责实际的施工劳务。直接雇用农民工工作,对农民工进行规范管理,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构成劳动关系,依法受《劳动法》调整。
此外,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建筑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否认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以雇佣关系来处理与农民工之间的矛盾。对此,需要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进行辨别。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看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主要看建筑企业与农民工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农民工是否应当遵循建筑企业的规章制度等。
二、农民工施工受伤谁担责?
1、若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或分包人,直接雇佣农民工进行工作,在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工伤赔偿处理程序来解决,在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若构成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则由施建筑企业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若建筑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出去,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此时,建筑企业对于农民工因施工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或者建筑企业实行总承包,但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在发生农民工施工受伤的事故时,则应当由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若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导致接受转让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让方和转让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和允许借用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农民工作为建筑行业中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其合法权益。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建设时,一定要重视农民工问题,如此既是对农民工负责,更是对工程以及企业本身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