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时,工程质量纠纷的认定
当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法院是否会支持发包人的诉求,需区分情形:
1、如果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此时,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
例外情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时结算协议生效,承包人要求依据协议支付工程款,而发包方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然,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承担。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质量纠纷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承包方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四、发包方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另外,具体到“隐蔽工程”质量纠纷问题,广东高院就此作出规定:“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