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2P网络借贷从何而来?
P2P即peertopeerlending,“P2P网络借贷”将民间借贷和互联网结合起来,即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通过网络实现,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
自2007年8月上海成立我国首家P2P互联网借贷平台---拍拍贷以来,至今发展已有七年多,整体呈爆发式增长。与此同时,平台坏账、高管跑路等现象频发不断。而对于P2P网络借贷的规制仍处于立法空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尚无定性。
二、涉P2P纠纷的类型几何?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案件数据显示,当前涉P2P纠纷的类型主要有:
1、个人以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由起诉P2P平台;
2、出资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借款人;
3、P2P平台以保证合同纠纷案由起诉借款人。
三、从北京市朝阳法院案例看P2P平台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案例1:甲因资金短缺通过某公司经营管理的A平台向乙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时间、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甲乙均向A平台支付了一定的服务费;后甲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故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法律关系:甲乙双方形成借贷关系,A平台为甲乙双方订立借款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并收取了服务费作为报酬,与甲乙双方形成居间合同关系。
法律责任: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P2P网贷模式下,平台向借贷双方均收取服务费,对平台的要求应当高于对传统居间人的要求。对于平台的居间要求不能以故意为要件,也不能仅要求平台尽到如实报告义务即可,还应当尽到审慎审核义务甚至积极调查义务。如果因为借款人信息不实导致投资人资金损失的,平台应当向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甲通过某互联网平台A向乙出借资金10万元,A平台为甲的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后乙未能按期偿还借款,A平台亦未能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故甲将乙及A平台诉至法院,要求乙偿还借款。
法律关系:P2P平台除了居间人身份外,还作为保证人为甲乙借贷双方提供了保证担保。
法律责任:
【1】P2P平台本身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平台要承担担保责任。
【2】P2P平台与担保机构合作,由担保机构为借款提供担保,这对于投资人来说存在一定的诱导性。担保机构不能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平台也应当就投资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3:A平台在某宝公司开立了一个账户,之后A平台居间下的借贷双方资金均从前述账户中流转。
法律关系:A平台与某宝公司、A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各自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法律责任:
【1】“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的可以转委托,受托人此时仅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P2P平台接受投资人委托进行资金流转,而P2P平台又将资金监管转委托于第三方平台的,在目前P2P网贷模式下,投资人对P2P所选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没有发言权的,只能被动接受,故在平台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下,平台有义务保障其选择的第三方平台能够确保资金安全。
若因第三方平台资金监管安全原因导致资金损失,投资人可以要求P2P平台赔偿损失。
【2】P2P平台同时接受借贷双方委托为双方选择借款人或出资人的,推动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基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是代理人的单方行为,很难避免代理人损害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情况。平台作为代理人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利益,则应当就其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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