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作为貌似不常见且还要审批的一种制度,一直很神秘。本文将解开层层面纱,看透综合工时制度。
一、何为“综合工时制”?
我国法律规定,综合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所谓标准工时制,是指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而综合工时制是指对于因为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二、如何申请综合工时制?
1、申请条件
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职工,可以申请执行综合工时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适用条件,各省市制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如北京,《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2、向哪个机关申请?
根据周期的不同,综合工时的审批归属于不同级别的劳动行政部门,例如,很多省份是将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交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而其余周期的综合工时制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因此,用人单位申请综合工时制时,一定要注意选择正确的审批机关。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3、提交哪些材料
报审材料一定要完备对于报审材料,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办法》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各个省市自行规定。如,北京《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4、如何提高申请成功率
对于申请理由的说明,有一个非常好的经验与大家分享。在申请之前,建议企业将上年度相关岗位的工作时间做一个统计或者预测,并以曲线图的形式直观地表现出来。然后再结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判断是否需要申请特殊工时制。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将统计资料一并提交。劳动行政部门拿到资料后,能够很直接地从中看出相关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审批决定。由于都是根据同样的客观数据资料做出的判断,审批成功率高也就理所当然了。
此外,前期的准备、咨询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申请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有必要的话,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前期沟通。
三、实施阶段可能面临的问题
1、约定综合工时制是否可行?
实行综合工时制是需要经过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但实践中,经常存在这种情况:未经劳动部门的审批,用人单位跟员工双方约定,执行着所谓的综合工时制。这种做法的法律风险是很高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未经审批的综合工时制对劳动者来讲毫无约束力,一旦员工认识到了这点,并向公司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极有可能面临支付高额加班工资的风险。
2、能否异地适用?
对于综合工时制能否异地适用的问题,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来讲,综合工时制属于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只是进行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一旦获得综合工时制的许可,应当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
然而,实践中却存在争议,各省市的理解也不一致。有些省市认可异地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有些省市不认可。例如北京,目前是不认可异地适用的,依据为《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第三条,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因此,用人单位在申请综合工时制前,应当了解清楚各地的有关规定,选择正确地区进行申报。
3、公示才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实行综合工时制要采取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让职工参与办法的拟定、修改、完善和决策等,在向全体职工公示后,方能生效实施。未经民主程序或者未经公示流程的综合工时制,对劳动者来讲,是没有约束力的。
4、劳动强度在三级以上有限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九条的规定,原则上,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不再受标准工时制有关规定约束,但针对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5、综合工时制加班、加班费问题
综合工时制的加班是每个计算周期结算一次,将周期内的所有工作时间之和与该周期内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进行比较,如果实际少于或者刚好等于法定,则无需计较;如果实际多于法定,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依法支付150%的劳动报酬;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依法支付300%的劳动报酬。
此外,综合工时制度同样要受到以下限制,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6、劳动者同样享有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只要是满足这个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所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当然享有年休假。
四、结语
由上可见,经过审批,实行了综合工时制,也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随性而为,任意安排员工的工作,或多或少还是会受到有关法律约束的。对于企业来说,正确认识并充分理解综合工时制,灵活运用综合工时制,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