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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非法证据排除细则征意见


据悉,最高法正在就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细则征求意见,“非法证据排除”有望出细则,这将对我国司法改革产生重大推进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事实上,早在2010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中都有有关非法证据的规定。如此为何最高法还要就非法证据排除细则征求意见?

不少学者、专家、律师等均认为,在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得“不是很好”。原因有很多种,比如非法证据界定苛刻、非法证据排除后,办案机关有权重新取证使得非法证据很容易被“洗白”等等。而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了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这就意味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亟需具体化,通过专门的细则规定,来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操作难度。

那么,具体来讲,最高法的非法证据排除细则征求意见稿有何亮点?

(一)有望扩大非法证据的范围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有关规定,肉体等暴力行为的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当然非法,但对于诸如过长时间的讯问、威胁恐被讯问人等变相刑讯逼供并没有明确化。而意见稿中“刑讯逼供”有望出现明确的法律界定,将首次对变相刑讯逼供的方式予以明确,将诱供、指供、欺骗、疲劳审讯、威胁本人、威胁证人、威胁被告人家人等变相刑讯逼供列入非法证据的范围。就疲劳审讯来讲,细则中将可能严格限制讯问的时间,每次讯问时限不能超过12个小时;保障被讯问人的合法权利,比如给予被讯问人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休息时间,明确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合理的休息、饮食,包括方便的权利。

此外,“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被告人供述是否排除”、“办案机关提交的关于证据搜集的说明材料合法性”等问题也在意见稿的讨论范围内。一旦上述内容被立法化,非法证据的范围将扩大。

(二)强化律师的作用

意见稿提出了关于死刑案件当中讯问律师在场权的问题,这将使律师的作用被强化。委托律师是当事人赖以维权的重要手段,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更为信任自己委托的律师。尤其在死刑案件中,被告的辩护律师无疑是被告人依赖的“救命者”。若死刑案件当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在场权,则有利于杜绝刑讯逼供的现象,防范侦查机关监管人员逃避非法取证的监管,杜绝非法证据被“洗白”。

非法证据排除细则一旦确定并被立法化,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有被告人或者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质疑某个证据为非法证据,就应当按照该细则的规定来进行审查处理,如果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就会予以排除。这样一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程度将大大提高,对预防冤家错案、实现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将会产生不容忽视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