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刑事侦查活动顺利进行,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机制,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银监会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研究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鉴于以往协助查询、冻结的规定比较零乱,相互之间又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给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便,此规定征求意见稿是银监会会同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公诉机关制定的,是银行业与侦查起诉机关“顶层合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特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特别规定: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协助查询、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后,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查询、冻结的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产。
2、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的信息仅限于涉案财产信息,包括:被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开户销户信息,存款余额、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对手账户及身份等信息,电子银行信息,网银登录日志等信息,POS机商户、自动机具相关信息等。
3、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冻结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
4、不得冻结的资产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商业汇票保证金;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社会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以及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银行应指定专门受理部门或者专人,分级负责查询冻结工作,并进一步明晰了银行与侦查机关之间查询、冻结工作的具体程序,等等。
本规定正式实施后,将成为金融机构和有权机关统一协助查询、冻结法律依据,杜绝协助查询、冻结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方便金融机构和有权机关统一执行,也更能发挥本规定的积极作用。
1、规范有权机关查询、冻结行为。
本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和相关操作流程,明确部门、岗位间的职责分工;另一方面,可以明晰执行程序,严格执行操作,有效预防不当“查询冻结”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2、提高刑事案件侦查效率。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账户是查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方法。特别是经济类的犯罪活动,大多犯罪活动都会在银行留下存款、取款或转账的痕迹,侦查活动首先必须通过银行查询账户,并收集整理相关案件线索和侦查信息,然后进行分析评估,从而确定侦查方向和思路。也就是说,从银行获取的信息越多,越快,侦查方向和思路就越明确,突破案件的概率就越高。而目前,因银行方面无专人配合,或设置了过于繁琐的流程,影响部分案件的办理效率,导致未能及时掌握、控制涉案财产。此规定的出台,无论是对查询冻结程序的完善,还是专门部门,专人负责的规定,都将大大提高刑事案件的侦办效率。
3、为后续法院执行奠定基础,化解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已成为困扰我国各级法院的桎梏之一,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未能充分利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强制措施。由于种种原因,侦查起诉机关在查询冻结涉案财产时面临诸多困难,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控制涉案财产,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却在此期间趁机将财产转移,最终导致法院在执行阶段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此《规定》正式实施后无疑将为侦查、起诉机关查询、冻结工作提供便利,为后续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的顺利执行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