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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受聘于本所,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分为实习、专职两类。实习类律师助理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专职类律师助理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三、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律师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专职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为1-2年。聘用期间每月工资35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届满如继续聘用,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如不订立续聘合同,即视为解聘。解聘时,律师助理必须办理离职手续。

五、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实习期为1年。实习期间每月生活费3000--35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六、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对外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

七、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酌情给予一定报酬。

八、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由指导律师与本所行政人员联系确认开具。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查,应事先与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沟通协调并同意后方能参与。

九、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可以在本所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1-2年律师助理工作,也可以独立办案,按本所有关报酬计算的规定取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