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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律师事务所文件、资料信息迅速、准确的传递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办公设施”,是指本所购置的空调、办公桌、椅、饮水机、电话机、传真机、电脑及软件、复印机、打印机、车辆等所有办公设施和设备,以及纸张、文具等日常办公用品。

二、本所建立办公设备专项台帐,记载安放地点、完好状态和维修项目费用等内容,由使用人签名,对贵重耐用办公设备做到专人负责管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各种办公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修。财务室应按规定及时提留折旧费,为设施和装备的更新做好资金的积累准备。

三、本所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添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装备。价值较大的办公用品购置,由所主任在年初时提出方案,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其他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拟定购置方案报分管行政副主任批准,具体由行政主管负责实施。

四、日常办公用品实行入库领取制。购入的日常办公用品交行政主管统一管理,根据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实行领用登记制度。

五、办公室电脑和复印机等主要设备由本所行政人员管理和操作,其他人员未经委托不得擅自动用。

六、本所的传真收发统一由办公室办理,随到随发,当日未发出的下班前半小时必须通知发稿人,接发传真件必须及时登记。

七、为降低成本,律师需复印资料统一交办公室安排复印,对事务所图书、活页资料、刊物不得大量复印,如需大量复印,应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复印(数量标准另行规定),否则,行政人员有权拒绝。

八、交付打字的稿件,字迹要清楚、端正。稿件中如有涂改勾划的,涂改勾划处须清楚标明,打字稿的校对工作一般由送稿人负责。

九、办公设施和装备因使用时间长久而损坏或不能使用而需再购置的,使用人应及时向所办公室反映,由办公室征得分管主任同意后安排维修,需再行购置的要征得分管主任同意后再行购置,否则,其修理费用及重新购置费用不予报销。

十、本所电脑打字、复印机、传真机对外服务时,应按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并出具收费凭据,按月凭据向财务室结算,具体由打字员负责。

十一、全所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办公用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二、全所人员应妥善保管、爱护本人使用的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不得故意损坏或借给他人使用,如造成设施或装备损坏的,按价赔偿或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