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的保管和使用管理,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对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公函,包括律师函及《委托代理合同》。
三、本制度所称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包括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
四、上述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均由办公室统一保存管理。
五、办案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经登记并就此作出说明后,方可向办公室领取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
六、律师如到外地办案,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经批准领取一至二份空白调查专用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回所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专用证明交回办公室予以注销。
七、开具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必须要素齐备,应在公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及存根上写明介绍什么人去什么地方办什么事及有效期限。
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介绍信和调查专用证明,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许可方能出具。
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必须用公章盖齐缝章和签发章。
八、行政人员必须及时做好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的核销存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