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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所财务、会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所设立专职出纳和兼职会计,实行财务一支笔为主的审批制度。

二、本所业务活动中的一切收费均由财务室统一负责,承办律师不得私自收取。

三、出纳岗位的职责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费票据和空白支票。

出纳因保管不善,致使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遗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会计岗位的职责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按照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依法纳税。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五、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表。

六、律所分管领导职责是具体领导本所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制定本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组织财会人员学习业务技术,并结合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七、实行律师业绩月报,每位律师须于每月2 5日前填写《律师业务月报表》报财务室,由财务室核对后方得作为提取浮动工资的依据。

八、本所人员的报销必须说明理由,并出示有关凭据,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查签批后,财务室方可支付。

九、本所因需购置一切物品,实行先审批后购买的办法,不得未批先买。

十、本所购置的财产物品,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合伙期间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和支配,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和处理。

十一、本所应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专项基金,其具体的提取比例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