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问:
某甲自2012年9月1日就职于A公司上班。2014年6月20日,某甲向A公司申请产假,并获批准。2014年10月份,某甲休完产假后向A公司提出回公司继续上班。但是,A公司称,其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7月31日到期,且公司已无适合刘某的职位,不再需要某甲。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答:
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休产假的,单位应该顺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哺乳期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不再续签合同。甲虽然休完产假,但仍在哺乳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45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
第29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产假后,依法还应该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婴儿年满一周岁时。